乐动官方网站,乐动ledong(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办法
(试 行)
外经贸学党发[200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三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学校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六条 校纪委收到对校党委、校纪委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校党委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校党委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对第六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由校纪委调查处理。涉及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纪委收到对校党委的检举、控告,报送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校纪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以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校纪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认为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校党委或校纪委承办。党员、党组织对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校纪委承办。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校纪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校党委或校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五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校党委或校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校纪委受理控告申诉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校纪委办公室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在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校纪委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校纪委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七条 校纪委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校纪委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向上级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予以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如属错告,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十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