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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教党[2018]4号)、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教党〔2012〕23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外发〔201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
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
国际合作交流处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校级团组出国须通过校内办公系统(OA)进行公文流转,国际合作交流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一把手签字批准,按因公出国(境)程序上报。
3.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
各二级单位按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级团组出国须通过校内办公系统(OA)进行公文流转,国际合作交流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一把手签字批准,按因公出国(境)程序上报。
4.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按《乐动官方网站,乐动ledong(中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学党发〔2017〕83 号)执行。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累计天数不超过20天。按照北京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规定,副职校领导每年公务出访原则上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教育部、商务部等安排的国家任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外事出访活动等),须超出次数的校级领导团组须按程序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出访任务,按照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批件执行。非校领导校党委常委按照校领导副职标准执行。
2.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外事部门(国际处、国际学院、汉推基地)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确因工作需要(教育部、商务部等安排的国家任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外事出访活动等),须超出次数的处级领导团组须按程序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出访任务,按照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批件执行。
双肩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确因学术交流活动需要安排在学期中的,每年累计时间不能超过16天。特殊情况需突破累计天数限制,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4.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人员、日期和行程。校领导正职团组公务出访,每团不超过6人。校领导副职团组公务出访,每团不超过5人。处级领导团组公务出访,每团不超过4人。原则上,不安排同一部门2人及以上同团公务出访,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务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申请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国(境)证件管理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一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回国(境)后10天内,要将出国(境)证件交相应部门统一保管。
四、经费管理
1.校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访费用由国际处承担。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相关费用原则上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特定项目任务由相关项目经费支出。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使用本单位行政经费。
2.在国(境)外,严格按照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3.对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报销各类费用。五、纪律与监督
1.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做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约。
2.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3.纪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干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规干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着力提升出访成效。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2周内提交出访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是否达到预期出访目的以及取得的实质性出访成果;因公出访团组对于与外方协定或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商讨的未来合作计划等成果要进行挂账督办,区分短期及中长期目标抓好转化落实;同时,对于经验性成果要及时进行总结共享,实现因公出国(境)的效益最大化。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